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12073-8。法定代表人梁斯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084231-0。法定代表人廖浩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柏溪镇长兴花苑,组织机构代码20903261-X。法定代表人廖鹏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云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