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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87-1号

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12073-8。法定代表人梁斯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临江巷41号(长兴花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2084231-0。法定代表人廖浩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柏溪镇长兴花苑,组织机构代码20903261-X。法定代表人廖鹏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长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云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