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587号
原告:周房保,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欧土郎妹,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张培浩,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房保、欧土郎妹诉被告张培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周路贵在诉讼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周房保、欧土郎妹参加诉讼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路贵法定继承人周房保、欧土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刘 娅
人民陪审员 周雪连
人民陪审员 李定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