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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123号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元兰、吴兴志、钱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元兰,吴兴志,钱统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23号

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元兰,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吴兴志,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执行人:钱统义,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元兰、吴兴志、钱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已执行5127元。在执行中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元兰就还款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宏开

审判员  周国富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