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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李本立、胡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李本立,胡均兰,干体吉,蔡绪加,刘正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

负责人:王应强,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庆文,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职工,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华金,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本立,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胡均兰,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干体吉,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蔡绪加,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刘正洪,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诉被告李本立、胡均兰、干体吉、蔡绪加、刘正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1月4日以李本立借款已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3号案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楫彬

审 判 员  王怀军

人民陪审员  吴新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新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