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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030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被执行人刘某丁。被执行人刘某戊。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