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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字第97号

车艳君与刘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艳军,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车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车艳君申请执行刘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车艳君申请执行刘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