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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14号

关雁玲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雁玲,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关雁玲,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口村。负责人陈志海。关于申请执行人关雁玲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海口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口小组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25341元征地款给关雁玲。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关雁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86.62元,由被执行人海口小组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以海口小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陆续在我院立案执行,至今仍有十宗案件正在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1746号案件来处置被执行人海口小组的财产。本案现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处置,待本院通过(2015)佛明法执字第1746号案件将被执行人海口小组的财产处置完毕,本案可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全由另案处置,本案届时参与分配即可,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字第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谷

审 判 员  颜 熙

代理

审判员  何保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