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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98号

卢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伟,男,1995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3月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卢伟在南昌市西湖区火车站南铁旅馆434房间,用手强行推门,破坏门锁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杨某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IPADmini3平板电脑。后卢伟将宏基笔记本电脑以900元价格销赃给本市西湖区火车站附近一收购二手货的摊贩,苹果IPADmini3平板电脑在卢伟上网睡觉时被他人盗走。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宏基笔记本电脑和苹果IPADmini3平板电脑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5482元。2015年12月17日1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星辰树酒店门口将卢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纹鉴定书;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失主购买被盗物品凭证;归案经过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前科材料,被告人卢伟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伟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具有酌情从重处罚之情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肖书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