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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514号

牟富彪、林普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富彪,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514号

申请执行人:牟富彪,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林普顺,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虞文青,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538-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普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华,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阮巧君,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牟富彪与被告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富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华、阮巧君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370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及变电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本案本次作参与分配处理,申请执行人牟富彪本次已实现债权人民币814769.00元。另发现被执行人虞文青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50000元,已由本院另案冻结并划拨,本案本次亦将作参与分配。再发现被执行人虞文青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目前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林普顺、虞文青、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陈华、阮巧君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顺达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回执、执行决定书、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5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卢椒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