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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北民初字第259号

周月华与徐丞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周月华;徐丞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周月华,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北马镇东周家村114号,身份证号码:370681197703123629。被告徐丞刚,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小门家镇岳家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华与被告徐丞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玉南

人民陪审员  姜作先

人民陪审员  张家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舒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