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32号。组织机构代码号84600989-3。负责人胡旻敏,系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号73526315-1。法定代表人娄志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娄志行,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陈爱花,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与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娄志行、陈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绍仲字第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娄志行、陈爱花未能自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志行、陈爱花有农村住房一套,而浙江惠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房地产,且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现暂无法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绍执民字第818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云水
代理
审判员 俞金刚
代理
审判员 张百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