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骆新明,男性,522124196808246415,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杨金坪,男性,510302195303241533,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王品英,女性,522123196308107068,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受理执行骆新明与杨金坪、王品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金坪、王品英银行人民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欣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