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56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