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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01号

浙江衢州巨升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衢州巨升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巨升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林。被执行人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法定代表人牛四四。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巨升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浙0803执1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0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