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保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少华,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有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迪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太石村)。
法定代表人:杨福勇。一审
被告:杨福勇,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上诉人林保东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迪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杨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保东以广州市迪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杨福勇未向本院提起上诉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保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保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上诉人林保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文莉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