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盛俊中,行长。被执行人上海闽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邦友。被执行人木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邦建,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邦友,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银珍,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何邦建,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彭康玉,女,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奉贤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邦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圣安,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子孺,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邵红刚,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施晓燕,女,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上海闽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木尊商贸有限公司、何邦友、陈银珍、上海奉贤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何邦建、彭康玉、邵红刚、施晓燕、陈圣安、陈子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不动产有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王飞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