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刚。被执行人郭庆云。郭玉刚与郭庆云离婚纠纷一案,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景
郭玉刚与郭庆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刚。被执行人郭庆云。郭玉刚与郭庆云离婚纠纷一案,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