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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2004号

郭玉刚与郭庆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玉刚,郭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刚。被执行人郭庆云。郭玉刚与郭庆云离婚纠纷一案,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