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住所地商河县沙河乡燕家街。代表人田勇,主任。被执行人王新富,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长龙,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长前,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长防,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与被执行人王新富、王长龙、王长前、王长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新富、王长龙、王长前、王长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燕家分社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新富、王长龙、王长前、王长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290元,案件受理费366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00元,待被执行人王新富、王长龙、王长前、王长防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