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教育新闻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风道18号。法定代表人隋艳春,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李亚男,男,该中心《家长》编辑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教育新闻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代理
审判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俎振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