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龙运琴。
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马海,系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运琴与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当涂县昕林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是停业状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同海
审 判 员 李昭平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庆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