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136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7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