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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136号

汪建梅、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建梅;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136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7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