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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48号

申请人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8号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105.负责人武阿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乡循环经济项目区。负责人章震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震云,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震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震云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蓉

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

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