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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30号

李振凯与陈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振凯,陈汉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30号

原告:李振凯,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519。

委托代理人:李业成,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松,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61X。

委托代理人:吕洁非、冯东国,分别、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凯诉被告陈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李振凯负担。

审判员  丁向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