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230号
原告:李振凯,男,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519。
委托代理人:李业成,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汉松,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161X。
委托代理人:吕洁非、冯东国,分别、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凯诉被告陈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原告李振凯负担。
审判员 丁向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心然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