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52号原告柳江县鑫弘电器经营部,住所: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苑9、10、11栋一层2号。经营者钟红鲜,女,1969年11月11日生,住广西柳江县。被告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飞鹅路3号润和时代广场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傅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江县鑫弘电器经营部诉被告柳州市格晟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江县鑫弘电器经营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江县鑫弘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柳江县鑫弘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章 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