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民初291号

崔贵堂与河北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贵堂,河北东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291号原告崔贵堂。委托代理人崔建新。被告河北东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泰街8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书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崔贵堂诉被告河北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贵堂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崔贵堂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贵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0元,撤诉减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崔贵堂负担。

审 判 员 吴宏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赵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