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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55号

蒋冬晓与兰仕传、严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冬晓,兰仕传,严华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55号

原告:蒋冬晓,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兰仕传,男,1984年9月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严华贞,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蒋冬晓为与被告兰仕传、严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兰仕传、严华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冬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仕传、严华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8日,被告兰仕传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兰仕传未归还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兰仕传、严华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蒋冬晓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兰仕传、严华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无代

书记员 朱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