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56号
原告:常珍江,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韩固村人,住。
被告:常珍民,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韩固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珍江诉被告常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珍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珍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常珍江负担。
审判员 李秀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