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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56号

常珍江与常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珍江,常珍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56号

原告:常珍江,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韩固村人,住。

被告:常珍民,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韩固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珍江诉被告常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珍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珍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常珍江负担。

审判员  李秀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