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3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美斯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金台大道宝盐建材灯具城。经营者贾维刚,男,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美斯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美斯装饰材料经销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美斯装饰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美斯装饰材料经销部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利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