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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241号

秦桂珍与张桂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桂珍,张桂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秦桂珍,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执行人:张桂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申请执行人秦桂珍与被执行人张桂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桂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秦桂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桂玉个人所有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秦桂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智博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鑫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