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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251号

孙如青与韩立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1-22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如青,韩立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251号原告孙如青,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海,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才,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如青诉被告韩立才加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