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251号原告孙如青,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海,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才,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如青诉被告韩立才加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