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刑初1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国珍,女,1956年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文盲,农民,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夏卢,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651201。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筑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国珍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国珍及其辩护人毛夏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况国珍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王某某长期酗酒后对被告人况国珍进行打骂。2015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况国珍与醉酒后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在开阳县南龙乡田坎村家中发生争吵,王某某再次对被害人况国珍进行辱骂,被告人况国珍趁被害人王某某酒醉无力,遂用家中的布条捆绑住被害人王某某的手脚,将其拖至家中化粪池旁,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入化粪池内溺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人为入水溺水死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况国珍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况国珍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对案发有过错,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况国珍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王某某长期酗酒后性格不好,经常打骂被告人况国珍。2015年8月23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外面喝酒后回家,看到正在平房顶上收东西的被告人况国珍,并对其进行辱骂。被害人王某某边骂边走进家坐在沙发上,并将双脚搭在摆饭吃的炉子上。被告人况国珍收完东西进屋后,听到王小露对被害人王某某说:“爷爷,你把脚放下去,我们好吃晚饭”,遭到王某某的辱骂。这时,被告人况国珍又叫王某某把脚放下来,以便吃晚饭,被害人王某某再次辱骂况国珍。被告人况国珍想到经常被王某某辱骂和污蔑,骂得自己在寨子里抬不起头来做人,遂产生杀人念头。趁被害人王某某酒醉无力,便拖住王某某的双脚,把其拖到屋外的院坝里,并叫孙女王小露找来布条,将王某某的手脚捆住后拖至家中化粪池旁,后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头朝下推入化粪池内溺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人为入水溺水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白布条照片:证实该布条系被告人况国珍当时用来捆绑被害人王某某的,并经被告人况国珍当庭辨认确认。
二、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况国珍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况国珍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23日21时20分许,王怀兵接到其二哥王怀书的电话,称其大哥王某某已死亡,之后,王怀兵和妻子李发菊到王某某家查看情况,得知王某某死在家中的粪坑内,觉得死亡可疑,于是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往现场,经侦查发现况国珍有重大嫌疑,将其带到开阳县公安局中心讯问,经审讯,况国珍交代了犯罪事实,从而破获该案。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过侦查,将被告人况国珍抓获的事实。4、被告人况国珍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况国珍经过体检未见异常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因况国珍未读过书,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需要签字的文书中,办案民警读给她听后再代其签字,况国珍自己按手印。6、贵阳市火化证明:证实2015年8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死亡,27日在开阳县祥云山殡仪馆火化。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况国珍、被害人王某某的子女王金元、王金平、王金秀、王金仙联名原谅其母亲况国珍犯下的错误,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对况国珍的处罚。
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4的证言:2015年8月23日21时20分许,接到我二哥王某5从湖北打来的电话说我大哥王某某死了,我说我在家都没听到说,我挂了电话后和我老婆李发菊准备去我大哥家看看,出门时我二嫂卢孝碧也来到我家门口,她也说我二哥也给她打电话说大哥死了,于是我们就一起去我大哥家看是怎么回事。到我大哥家后,他的孙女王某2开的门,进去后看到我大嫂况国珍坐在饭桌边,我就问我大嫂王某某在哪里,我大嫂说在粪坑里面,她的表情很淡定,也没有悲伤。然后我们拿着电筒就去我大哥家粪坑那里看,看见盖粪坑的木板被打开后靠在厕所墙边,我大哥王某某整个身体是侧起浸泡在粪坑里的,头部半边是浸在粪坑里,当时我就觉得是死了的,然后我就去问我大嫂他是怎么死的,我大嫂说是上厕所掉进去死的,我又问我大嫂怎么不把他拉起来,也不喊一声,我大嫂没说话,我说了一句“死了算了”。我当时觉得有点蹊跷,就给我侄子王军打电话喊他过来,过一会,王军和王老四就来了,我就问要不要报警,王军说应该报警,然后我就打110报警了。我大哥王某某和我大嫂况国珍关系不好,我大哥爱喝酒后闹事,我大嫂很讨厌他,他们经常打架,以前我大嫂还把我大哥的头打破过的,当时还住院了的。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5年8月23日晚上7点过钟,我爷爷王某某喝了酒回家就和我奶奶况国珍吵架,乱骂我奶奶。当时我在厨房里煮饭,我家奶奶就把我爷爷从烤火那件拖到外面小路上,我家奶奶就问我家爷爷还要喝不,我家爷爷说要喝。我奶奶就喊我妹王某3找根绳子把我爷爷捆起来,然后我妹妹王某3就进家去在沙发那里拿了一根白色的孝帕布绳子,一根不够,我妹妹叫我去再找一根,我就到我家楼梯间又找了一块孝帕布绳子拿给我妹妹,然后我妹妹将两根绳子一起拿去给我奶奶,我们就在门口那里看,我奶奶就用绳子将我爷爷的手脚捆起来,拖着我爷爷的双脚,退着往我家院坝里走,我们就跟着过去,我家奶奶就问我家爷爷还要喝不,我家爷爷说要喝,我奶奶就叫我们去给他买,我们没有去买,就进家去了。我们在窗户那里看,看见我家奶奶正在拉起我家爷爷往院坝上粪坑那里走,我当时心里很慌,怕我家爷爷的背被擦出血,我和王某3就拿起电筒去地上看有血没有,我们看没有血。这是我家奶奶已经把我家爷爷拉到粪坑那里了,我家奶奶就放开手把盖在粪坑上的木板拿开,我们就跑到楼顶上去看。看见我家奶奶用手提起我家爷爷的脚把我家爷爷的头往粪坑里面放,我家奶奶还问我家爷爷还喝不喝,我家爷爷说要喝。他们就没有讲话了,我当时心里害怕,又怕我奶奶回来吼我们,我们就赶紧下楼了。过十分钟左右我奶奶就回来了,并说我爷爷死了,还说是自己掉进粪坑里淹死的,后来我奶奶就叫我打电话给我爸爸王金平他们,我就打电话给我爸爸了。3、证人王某平、王某4的证言:我是在湖北宜春打工,2015年8月23日晚上7点过钟,我打电话给我母亲况国珍时听见那边很吵,我父亲王某某骂得很凶,一会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叔叔王某5当时也在,我就把打电话的事情给他讲了。到晚上9点过钟,我女儿王某2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她爷爷死了,我问怎么死的,她说是掉在粪坑里面死的,边说边哭,没说几句电话就挂了,我就赶紧跑到我叔叔王某4那里给他说,我父亲掉在粪坑里淹死了,我还打电话给我幺叔王某4,叫他帮忙将我父亲王某某的尸体拉上来,然后有我就赶紧买车票坐车赶回家了。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王某某从30多岁就喜欢喝酒,总是经常喝醉,然后乱来,对谁都乱骂,全家人都骂遍,而且骂得很难听,后来就跟况国珍发生打架,开始时我们寨临还去劝架,怕他们打出事来,但王某某不管青红皂白,谁去就骂谁,骂得太难听了,如果劝架的是男人,王某某就骂况国珍在外面乱裹男人什么的,我去劝架都被骂过,王某某和况国珍打架的事情派出所都来处理过的。后来谁都不去管了。5、证人王某伦的证言:王某某和况国珍的关系一直都不好,自从结婚以来,打架、吵架经常发生,王某某只要一喝酒就乱骂况国珍,骂得很难听,有时连他儿子、女儿、儿媳他都要乱骂,刚开始时,我们邻居还去劝架,但次数多了都懒得去了。况国珍在我们寨子上是一个不多言不多语的人,是一个非常勤快的人,就是被她老公欺负的太厉害了。王某某喝酒后对村里的人也是乱骂,大家都不喜欢他。王某某喝酒后还提刀砍过他家儿子的,被派出所拘留过。6、证人娄某某证言:王某某和况国珍是夫妻关系,我家与他家隔得不远,王某某喜欢喝酒,经常到我的烟酒店买酒。王某某与况国珍结婚40多年了,他们夫妻关系就不好,王某某经常喝了酒整天都在骂况国珍,骂得特别难听,有时连他儿子、女儿都要乱骂,见到邻居也要骂。2014年,王某某喝酒后还提刀砍他家儿子一刀。王某某在村里和谁的关系都不好,况国珍平时话不多,比较勤快。对人也好。案发当天中午14时左右,王某某来我家买酒喝,给了我1块5角钱,当时我想到3两酒应该没事,我就打了三两酒给王某某,我的就是从酒厂进的,大概有40多度,王某某当场将酒喝了,然后就回家了。下午6点钟的时候,王某某又来打酒喝,我怕他喝醉闹事就没有卖给他。晚上11点钟的时候,我就听说王某某已经死了。7、证人崔某某的证言:王某某喜欢喝酒,喝酒后酒品不好爱乱骂人,经常和他老婆况国珍吵架,还经常打砸家里的东西,他家里人经常抱怨,最近几年更是喝得凶,每天都是醉的,有时路都走不稳。平时他们两个也爱吵架,喝酒后吵得更凶,甚至打架,家里人都劝不到。8、证人黄某某证言:王某某最近两三年因为喝酒喝得太多了,农活也不做,每天基本上都是醉的,和别人说不上几句话就要开口骂人,甚至动手打人,寨子上的人看见他都要躲远点,怕被他骂。他家老婆况国珍和子女们都忍受不了,我还去调解过矛盾。王某某喝酒后就发酒疯,路都走不稳,动不动就打人,我们都不敢靠近他,他家老婆和家里人都被他闹怕了,但又控制不住他喝酒发疯,把他没有办法。9、证人王某3(监护人王承珍)证言:2015年8月23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和我姐姐王某2、奶奶况国珍、爷爷王某某在家,我们准备摆饭在炉子上吃,我爷爷的脚是放在炉子上的,我奶奶叫我爷爷把脚放下来好摆饭吃,我爷爷不干,我奶奶就用洋铲的木棒打我爷爷的腿,我爷爷喝得醉完的,路也走不稳,我爷爷就大声骂我们一家人,骂得奶奶寒心了,我奶奶就双手拖住我爷爷的脚将我爷爷拖到外面的马路边,听我奶奶说“你还要喝酒不,你再喝我就把你拖到粪坑里淹死”。我爷爷也说“随你便,随你怎样我都还要喝”。我奶奶就喊我姐姐给她拿绳子去,我姐姐也被他们吵架吓到了,不敢去,我姐姐就叫我去找绳子,我说,你也要找一颗。我在沙发上只找到一棵白色孝帕的布条,长有一米左右,没有找到第二棵,我就对我姐姐说没有第二棵了。我姐姐叫我到楼上去找,我说不行,你也要找。我姐姐就和我上楼,在楼梯间茶叶篓里找一根白色孝帕布条,这根要长点,之后,我就将两根绳子拿给我奶奶,我们两个就回屋里在窗子上看,看见我奶奶将我爷爷的手脚捆住,我爷爷叫放开他,我奶奶问还要喝不喝,我爷爷说管我喝不喝,喝死都要喝,我奶奶就将我爷爷拖到粪坑那里,叫我们不要看,去看电视。我们就跑到楼顶上去看,这时,我们听见“扑通”一声,我就叫我姐姐快下楼去,一会奶奶来要吼我们。我们下楼一会我奶奶就回来了,我奶奶叫我姐姐给我幺爸王某1打电话,我姐姐打通电话后,我奶奶就在我姐姐的耳边教我姐姐说。我姐姐说“幺爸,爷爷死了,在粪坑里面淹死的”,我幺爸说“怕不会哦”,我姐姐说“真的,爷爷去解手掉在粪坑里淹死了”。这都是我奶奶在耳边悄悄教她说的,叫我姐姐不要将事实说出去。后面,邻居和警察就来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况国珍供述和辩解:我和王某某结婚36年了,他对我一直不好,没有得到一天好日子过。经常喝酒后乱骂我、打我,骂得我在村里抬不起头来。2015年8月23日晚8点过钟,我从山上干活回家在平房上收晒的玉米、葵花的时候,王某某喝酒回来看到我就乱骂,骂得很难听,他一边骂一边往屋里走,我也没和他吵了。我收完东西后去喂猪回到家中,王某某又乱骂我,我经过烤火的那间房时,王某某坐在炉子边的沙发上,把脚伸在炉子上不停地乱骂,说我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等,我没理他就去放猪食桶。这时,我的大孙女王某2就端来饭菜准备放在炉子上吃饭,就对王某某说“爷爷,你把脚放下去,我们好吃晚饭”。王某某就吼说“我就要搭在上面,关你球事”,王某2就把饭菜端回厨房去了,我听到后就说“你把脚放下来,我们要吃晚饭,你一天连饭都不吃,光是喝酒”,我一边说,一边用手把王某某的脚拉下来,王某某就骂我说“烂货,我就要搭在上面,你这个烂婊子,今天去偷人要人来了”。这时我想到他乱骂我、污蔑我,害得我头都抬不起来做人,干脆把他拖到厕所旁边的粪坑里淹死算了,免得他经常骂我。于是我就双手拉住王某某的脚往后退,把他从沙发上拉下来,他躺在地上后,被我硬拖到门口的坎子上。然后搂住她的腰把她抱到院坝里,我拉住他的手时他想挣脱,还说“烂货,你把我放开,我还要去喝酒,等我喝酒回来让你见识功夫,我要把你家门窗全部冲烂”。我想到这房子是儿子辛苦修起的,对王某某说,我儿子也是你儿子,又不是我带来的,你不要这样做。王某某说“老子今天晚上就要砸,等你睡着了,我就要提起锄头把它砸了”。我看到王某某还是使劲挣着要去喝酒,我就喊小孙女王某2说“给我找两条布条来把你家爷爷手脚捆起,免得他去喝酒,如果他去喝酒回来要把你家门窗砸了”。过了几分钟,王某2找来两条布条,我就用布条把王某某的手脚捆起,王某某就躺在地上还不停地骂,我想到被他骂,还要把我儿子的房子砸烂,我就决心要把他拉到粪坑里淹死算了。于是我就拉起王某某的脚往粪坑那里拖,拖到粪坑那里后,我就把王某某的头拖来对粪坑那里,问他还喝不喝,王某某说“烂货,我还要去喝酒,你把我放开”。我当时太气了,就说“你把我骂的寒心了,要喝今天让你喝过够算了”,然后就把他的头对着粪坑口,从后面提起脚把他往粪坑里推,看见王某某吸了几口粪水后就没有挣扎了。我为了不被发现,又把他手脚解开,直接将他推到粪坑里去,然后把粪坑的木板盖好,将布条丢在院坝前面的包谷地里,然后回到屋里的烤火间,叫王某2给她家幺爸打电话说她家爷爷落在粪坑里淹死了。
五、鉴定意见1、(筑)公(刑)鉴(尸检)字(2015)开035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经尸检:死者王某某眼睑结膜点状出血,口唇及丝质甲发绀,解剖后见双肺浆膜散在点状出血等窒息死亡尸体现象,加之其食管、气管、支气管、胃及十二指肠上段检见粪渣样物质等溺水死亡的特异性尸体现象分析。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某系人为入水致溺水死亡。2、(筑)公(刑)鉴(DNA)字(2015)087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标记为“况国珍家门前玉米地距土坎边170cm处的白布条”字样的白布条上可疑斑迹及斑迹外的附着物、标记为“王某某左手五子指甲”字样的指甲、标记为“王某某右手五子指甲”字样的指甲均检出DNA分型,来源于王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王某某、况国珍为王某1的生物学双亲。
六、勘验、辨认、指认笔录1、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8月24日01时37分到13时13分,开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开阳县南龙乡田坎村水库组况国珍家,在院坝东侧的玉米地距院坝170cm处发现一棵白布条,白布条上有可疑斑迹(照相固定,原物提取)、玉米地距院坝450cm处有一根卷曲的白布条,白布条上有可疑斑迹(照相固定,原物提取)。2、被告人况国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4年9月7日,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被告人况国珍在公安机关的监视下自行进入案发现场,将整过作案的过程进行指认和辨认。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况国珍在十张照片中辨认出其杀死的死者王某某的尸体照片和辨认出自己当时作案时使用的白布条。2015年11月4日,王某1从十张尸体照片中辨认出自己的父亲王某某的尸体照片。
七、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七张:证实被告人况国珍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审讯情况等。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被告人况国珍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对案发有过错,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况国珍系夫妻关系,该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况国珍不堪忍受被害人王某某长期酒后辱骂而临时产生杀人念头,案发后被害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国珍因经常被其丈夫王某某酒后辱骂而产生杀人恶念,趁王某某醉酒无力之机,将其手脚捆住后推入粪坑溺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况国珍犯故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纠纷引发,且根据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长期以来具有饮酒后辱骂被告人的恶习,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而且案发后被告人况国珍和被害人王某某的子女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发原因,结合被告人况国珍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况国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祥虎
代理
审判员 杨 坤
代理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