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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29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牟逊华、魏乐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逊华,魏乐春,牟逊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2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被执行人:牟逊华,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寿光市纪台镇冉家村村民。

被执行人:魏乐春,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牟逊福,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牟逊华、魏乐春、牟逊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