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棣,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增修,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郑荣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增修、郑荣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各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