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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43号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增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增修,郑荣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棣,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增修,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郑荣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增修、郑荣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各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