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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17号

孙才根、赵小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才根,赵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孙才根被执行人赵小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024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小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小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小民(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的95×××85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