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邹启程。申请执行人姜公胜。申请执行人吴小龙。被执行人金善文。被执行人邱佩兰。本院在执行邹启程;姜公胜;吴小龙与金善文、邱佩兰(2016)浙0803执26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26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