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执字第26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曹兰建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曹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6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潘岳汉,行长。被执行人曹兰建,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曹兰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4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应给付原告透支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1288.40元。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禹钢

审判员唐伟鸣

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淑敏

审判长  陈禹钢

审判员  唐伟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