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86号
申请人:张天林,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汪义云,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张天林与汪义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张传海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