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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01721号

曹晓丽与郑州报业集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郑州报业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01721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郑州报业集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晓丽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