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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29号

常晓菊与伍义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晓菊,伍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常晓菊,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公务员,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陈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伍义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成都市。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晓菊与被执行人伍义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2013)城民调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成都市房屋所有情况并依法冻结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42号3栋4单元602号房屋,并先后两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制定还款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标的10000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伍义强诺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常晓菊支付本案标的中的50000元,剩余标的5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调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