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自报)。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SIM卡二张、烟盒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9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文 芳
审判员 许 瑞 韩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