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0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该行行长。
被告:徐茂平,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徐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徐茂平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徐茂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