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民初346号
原告:曹中梅,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告: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1686035-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梅诉被告云南宜字玛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梅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中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