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14号原告林玉梅,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腾快,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爱玉,女,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梅与被告吴腾快、陈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林玉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旭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