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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47号

赵三琼、柳州市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三琼,柳州市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赵三琼,女,1970年1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委托代理人范克昌,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白云路元宝山新村白云石矿旁。申请执行人赵三琼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大于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三琼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泰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