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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01执01号

马尔康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马尔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马尔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3201执01号马尔康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马尔康金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尔康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2339287.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向你们发出本结案通知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