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罗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强自动履行(2015)洪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强向申请执行人罗峰归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84万元(利息按每月8.4万元计算,从2014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止);
二、被执行人王强负担案件受理费47080元,本案执行费528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5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