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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74-2号

罗峰、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峰;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罗峰,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强自动履行(2015)洪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强向申请执行人罗峰归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84万元(利息按每月8.4万元计算,从2014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止);

二、被执行人王强负担案件受理费47080元,本案执行费528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5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