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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行审22号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某某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利发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黑0208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政府二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国,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彦,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刚,该站科员。 被执行人利发村委员会,住所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利发村。 本院收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

审判长  李经明

审判员  德 婧

审判员  赵庆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