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文。被执行人李正美。被执行人赵平友。申请人刘会文与被执行人李正美、赵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