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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1721号

刘会文与李正美、赵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会文,李正美,赵平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文。被执行人李正美。被执行人赵平友。申请人刘会文与被执行人李正美、赵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