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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87号

王建军、杨红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军;杨红云;张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白族,1982年8月14日生,现住,中铁二局左边。

申请执行人:杨红云,女,白族,1983年5月25日生,现住,中铁二局左边。被

申请执行人:张忠文,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生,现住大理州永平县。本院做出的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志诚

审判员  张红才

审判员  章志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