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016号原告陈利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玉贵,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晓琪,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辉与被告张玉贵、王晓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