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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1016号

陈利辉与张玉贵、王晓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利辉,张玉贵,王晓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1016号原告陈利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玉贵,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晓琪,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辉与被告张玉贵、王晓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芯 微信公众号“”